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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前因成為植物人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因公失能給付後,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不得再變更為自付保險費續保,而據以請領死亡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第2項及第2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7月31日部退一字第0952677843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95 年6 月15 日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9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 條第3 項(現為第2 項)前段規定:『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某甲於89 年12 月12日上課時身體不適,在就醫途中已呈昏迷狀態,到醫院時已造成缺氧腦病變,成為植物人,經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人員休險處於91 年1 月17 日核付因公殘廢(現為失能)給付後,於92 年2 月1 日起辦理留職停薪並退保,依首揭規定,既經選定退保後,即不得變更,是故,某甲於94 年2月1 日起再次辦理留職停薪並選擇自費續保再加保,違反前述禁止規定,自不生保險效力;某甲於94 年10 月19 日病故,自不得請領死亡給付或因公死亡給付。」

附註: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