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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被保險人死亡時,其居住大陸地區之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事項台親友代為領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第37條
二、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公務人員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第參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25日部退一字第096274386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 條之1、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6 條、第37 條及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公務人員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第參點、第肆點規定,大陸地區之公保受益人領取公保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時,必須所有受益人均有無法來臺之特殊情事時,始得依前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定機關(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由在臺親友代為領取。

二、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計有3 人;其前開死亡給付之領受代表人既依兩岸條例第26 條之1 規定,具函向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申請,並經該處轉請要保機關轉發,則原領受代表人如確實無法來臺具領是項給付,尚得委託另外2 位受益人代向要保機關領取;若3 位受益人同時具有上開無法來臺之事實時,始可依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受益人共同簽具之委託書,經要保機關函轉承保機關核定後,再由在臺親友代為領取。

附註: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