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保險 > 死亡給付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被保險人失蹤退保,於宣告死亡前已確定死亡者,同意請領死亡給付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2月2日部退一字第0993153708號書函
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失蹤時,已不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 條加保資格,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5 條(現為公保法第11 條)規定應予退保,因退保當時生死不明,其公保權利關係處於未定狀態(如得否請領死亡給付等),爰規定俟「宣告死亡」確定之日起,始得由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
       失蹤者如失蹤未達法定期間即確定真實死亡,自無需申請死亡宣告以推定其死亡;其死亡之時間,依檢察機關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日期,有為失蹤之日者,亦有為發現死亡者。爰審酌經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明死亡之失蹤者,與經法院宣告死亡之失蹤者,在發生死亡之法律效果前,同屬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情形類同,爰同意得比照公保法施行細則第35條(現為公保法第11 條)規定,由其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