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2月2日部退一字第0993153708號書函
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失蹤時,已不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 條加保資格,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5 條(現為公保法第11 條)規定應予退保,因退保當時生死不明,其公保權利關係處於未定狀態(如得否請領死亡給付等),爰規定俟「宣告死亡」確定之日起,始得由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
失蹤者如失蹤未達法定期間即確定真實死亡,自無需申請死亡宣告以推定其死亡;其死亡之時間,依檢察機關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日期,有為失蹤之日者,亦有為發現死亡者。爰審酌經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明死亡之失蹤者,與經法院宣告死亡之失蹤者,在發生死亡之法律效果前,同屬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情形類同,爰同意得比照公保法施行細則第35條(現為公保法第11 條)規定,由其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