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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死亡,由配偶提出申請死亡給付,並經公保部核發支票後,因要保機關發現其遺族應有3人,致未將支票轉交其配偶,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條及第3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096280744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2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查公保部前將某甲公保死亡給付核發給配偶某乙的認定基礎事實既與事實不合(除配偶某乙外,尚有其他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某乙尚未領受該支票,應由公保部將前案撤銷,並由公保部本其職權,依卷內所附戶籍登記等相關資料,認定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之人數,依規定核發給某甲之公保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