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2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查公保部前將某甲公保死亡給付核發給配偶某乙的認定基礎事實既與事實不合(除配偶某乙外,尚有其他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某乙尚未領受該支票,應由公保部將前案撤銷,並由公保部本其職權,依卷內所附戶籍登記等相關資料,認定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之人數,依規定核發給某甲之公保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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