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第8 次會議決議:「被保險人某甲生前之口授遺囑在未完成民法第1197條規定,尚難認為有效。」 二、被保險人生前於生命危急時,以口授遺囑指定其胞侄請領死亡給付,承保機關以口授遺囑真偽未經親屬會議認定,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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