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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生命危急時,以口授遺囑指定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條
二、民法第119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6年9月13日66台楷特二字第1982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第8 次會議決議:「被保險人某甲生前之口授遺囑在未完成民法第1197條規定,尚難認為有效。」

二、被保險人生前於生命危急時,以口授遺囑指定其胞侄請領死亡給付,承保機關以口授遺囑真偽未經親屬會議認定,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