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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延長病假期滿而留職停薪辦理退保並於停職退保期間死亡者,不得請領死亡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月12日部退一字第094245340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93 年12 月13 日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8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公保法施行細則第35 條第1 項(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10 條第2 項規定辦理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同細則第34 條(現為第28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除已領養老給付或死亡給付者由承保機關逕行退保外,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被保險人發生依法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離職或死亡事由辦理退保,且此等退保事由發生時,保險契約係同時終止;某甲、某乙及某丙分別於92 年12 月14 日、92年12 月6 日及92 年7 月29 日因病停職(聘),退出公教人員保險,並於停職(聘)期間分別死亡,均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依法不得請領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