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眷屬喪葬津貼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保被保險人之眷屬於其留職停薪期間內死亡,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2月19日部退一字第0922221299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 條規定略以,本保險之保險對象,以法定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及教職員為限。同法第12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現為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4 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給付標準。」同法施行細則第34 條(現為第28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要保機關應填具退保通知1 份(現為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第35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10 條第2 項規定辦理外,如發生依法……留職停薪……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留職停薪……經復職復薪者,自復職復薪之日起辦理要保手續,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二、某甲之母於其留職停薪期間亡故,於其復職時,如依規定溯自留職停薪退保日補薪,並補辦要保手續,則仍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自得請領其母之眷屬喪葬津貼;惟某甲復職後如未溯自留職停薪時補薪,而係自復職之日起再行加保,則因留職停薪期間已退保,非屬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自無法依上開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