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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再婚,不得請領其配偶子女死亡之眷屬喪葬津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二、民法第1138條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3月21日79台華特一字第038890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最高法院26 渝上608 號判例:「父所娶之後妻,舊時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不認有母與子女之關係,民法第1138 條第2 款所稱之母,自不包含父所娶之後妻在內。」及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 條)規定,被保險人自不得請領其配偶之子死亡之眷屬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