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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之子因病死亡,雖已滿25歲但無謀生能力,不得從寬發給眷屬喪葬津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11月5日77台華特一字第21651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42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本案核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 條)規定不合,不得請領眷屬死亡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