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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眷屬在國內從未設籍者,其死亡後,被保險人任職之國內主管機關無法證明其眷屬身分時,得由其要保機關負責查明出具證明,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3月21日78台華特一字第25176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衡諸公保法令規定與事實需要,同意所提建議准由被保險人切結保證,要保機關再根據被保險人之人事資料負責出具身分證明,並報送被保險人任職機關之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信託局,以憑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附註:中央信託局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