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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與其3名子女因車禍死亡,被保險人之繼承人不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條及第3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6年2月10日76台華特二字第8028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保被保險人與其3 名子女因車禍墜落青山水庫死亡,因4 人之死亡時間均記載75 年11 月16 日下午3 時左右,致無法分辨其子女是否先被保險人死亡,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37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本法律顧問第25 次會議決議:『依公保法請求權,除死亡給付請求權外,均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而受益人必須未死亡,依法始能取得權利,除被保險人之繼承人能證明其子女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之外,依法被保險人即不可能取得眷喪津貼給付請求權,自不發生代被保險人請領之問題。』並無違誤,衡酌本提案內容尚無改變原決議之理由。」仍應依照上項決議:不予發給眷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