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 條):「本保險之現金給付請領權利,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2 年(現為10年)不行使而消滅……。」所謂「得為請領之日」應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二、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7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請領喪葬津貼,旨在辦理治喪急需,應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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