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8月20日75台華特二字第43682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包括父母、配偶及未滿25 歲之子女)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津貼其喪葬費。被保險人可否以贅婿身分申領岳父母死亡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35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本件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 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父母、配偶),申請眷屬喪葬津貼之要件不合」,礙於上述規定,實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