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眷屬喪葬津貼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被保險人子女喪葬津貼年齡之認定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5台謨特二字第2661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目「未滿12 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 個月。」之意旨,應為有戶籍證明未滿12 歲且不論係在死前或死後依法辦有出生登記者,均可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