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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子女喪葬津貼年齡之認定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65台謨特二字第26616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目「未滿12 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 個月。」之意旨,應為有戶籍證明未滿12 歲且不論係在死前或死後依法辦有出生登記者,均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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