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 條規定,被保險人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保險費滿280 日後分娩,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81 日後早產者,得依規定請領2 個月生育給付。準此,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280 日當日分娩,或於繳付保險費181 日當日早產,其參加公保之年資(含分娩、早產日)確已滿法定期間,自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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