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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所定生育給付計算標準,遇有被保險人保險年資中斷情形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8月28日部退一字第10338803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其請領公保生育給付之計算標準,應以「自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 個
月」之保險俸(薪)額,十足按日平均計算(假設被保險人於103 年6 月30
日分娩,其往前推算6 個月之計算期間係自103 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0
日止)。至若往前推算6 個月之保險年資,遇有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所定各款不予計算年資之情形時(含退保),基於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
對等之保險原理,應按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往前推算公保有效加保期間中之6
個月平均數計算(遇有非連續月份時,每月以30 日計算);惟若往前推算之
所有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未滿6 個月時,則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
(薪)額,十足按日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