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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有關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 條規定:「(第1 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 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 日後早產。……。」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 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 週但未滿37 週;至若妊娠超過20 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 週以內(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 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 條規定,不予給付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