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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應扣抵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2日部退一字第098304298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8 條(現為第37 條)之立法說明:「基於領取給付必須始於繳費義務之對等關係,並為避免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領取給付或津貼後,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或期滿後辭職而拒不繳納應繳保險費,造成困擾,爰增列是類人員請領津貼時,其保險費之扣繳方式。」是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除選擇按月自行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者外,選擇遞延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應依本條規定自其請領之津貼中,扣除其自付部分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