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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保險俸(薪)給中,如任一個月份有2個以上不同保險俸(薪)給者,該月份保險俸(薪)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2日部退一字第098304298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5 年7 月27 日85 台中特一字第1334449 號書函,關於公保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同一月份內,保險俸給有所調整時,請領現金給付之保險俸給數額計算標準-「以被保險人保險俸給變更前日數占全月日數比例乘以原保險俸給得出之金額,加上保險俸給變更後日數占全月日數之比例乘以變更後保險俸給得出之金額,為其當月實際保險俸給。」另,96 年2 月1 日部退一字第0962740584 號令關於被保險人因加、退保等產生破月繳納保險費之計算方式-「每月應繳保險費除以當月天數乘以實際加保日數(四捨五入)」
       茲以公保給付及保險費繳納如發生當月有保險俸給變更或破月情形,歷來均以當月變更或實際在職日數占當月份比例方式計算,是本條所稱「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計算期間及方式,應參考前開2 函令釋之計算方式計算-即:如有破月或調薪等情形,應按當月實際留職停薪日數(或調薪前後日數)占當月份之比例計算。

例:某乙自98 年9 月16 日起育嬰留職停薪,其前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計算期間係自98 年9 月15 日起,往前推6 個月(自98 年3 月16 日至98 年9 月15 日止);又因其自98 年3 月20 日起變俸,保俸額由A變成B。爰其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為(3 月份之破月保俸額與4到8 月份之保俸額與9 月份之破月保俸額之加總除以6):{(A×4/31+B×12/31)+5×B+(B×1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