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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加保未滿1年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若選擇繼續加保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需俟被保險人於加保滿1年後,始開始核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2日部退一字第098304298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所稱加保年資滿1 年以上,指被保險人須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滿1 年(加保年資未連續者,以365 日計)以上,或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參加公保年資滿1 年;又,所稱「以上」係連本數計算,自包含滿1 年當日。因此,加保年資滿1 年之被保險人,係自加保年資滿1 年之翌日起,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