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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法令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43929075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 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