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被保險人在同一子女滿3足歲前,分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加保者,得請領月數之採計,應按各次分別計算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2日部退一字第098304298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8 年8 月12 日88 台特一字第1791867 號函,關於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施行後,有關原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畸零月數計算方式為:「畸零天數之計算,為使核算給付單純及一致,同意1 個月概以30 天計,並依比例計算發給。」
       被保險人分次(各次均未達6 個月)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各次合計,最長發給6 個月之計算方式,參考前開函釋-「整月以1 個月計,畸零日數,滿30 日以1 個月計。」其各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前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計算期間,應按各次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