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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同一子女滿3足歲前,分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加保者,得請領月數之採計,應按各次分別計算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2日部退一字第0983042988號書函
內容:

       本部88 年8 月12 日88 台特一字第1791867 號函,關於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施行後,有關原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畸零月數計算方式為:「畸零天數之計算,為使核算給付單純及一致,同意1 個月概以30 天計,並依比例計算發給。」
       被保險人分次(各次均未達6 個月)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各次合計,最長發給6 個月之計算方式,參考前開函釋-「整月以1 個月計,畸零日數,滿30 日以1 個月計。」
       其各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前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計算期間,應按各次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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