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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案送達本部後,於尚未核定或雖已核定而尚未生效前死亡者,應改辦撫卹

發文字號:
銓敘部76年9月19日76台華特二字第110022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 條)規定,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故公務人員退休案送達本部後,尚未核定或雖已核定在未生效前死亡者,因未屆退休生效日期,仍為現職人員,自應改辦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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