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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如戶籍證件冠夫姓,惟人事資料未冠夫姓,應辦理更名後再辦理退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6年11月10日76台華特二字第2865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76 年1 月10 日76 台華特二字第118654 號函釋:「女性公務人員戶籍證件上冠夫姓,人事資料均未冠夫姓,依公務人員登記規則第6 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凡公務人員有關更改姓名、冠夫姓或撤銷冠姓,均應由服務機關依送審程序,報送銓敘機關查核登記……」。

二、為期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於核對國民身分證能相符合,嗣後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如戶籍證件冠夫姓,惟人事資料未冠夫姓,服務機關應先辦妥更改姓名動態登記後,再將退休案層轉銓敘機關核辦。

附註:公務人員登記規則已於87 年10 月1 日廢止,並由考試院同日訂定發布「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並於該規則第7 條規定,辦理公務人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資料之更正時,應依送審程序,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