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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發放以元為計算單位,總金額如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2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2230246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附表1「公務人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7(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附表2 註記5)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 元者,以1 元計。同細則附表3「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6(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附表1 註記5)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 元者,以1 元計。故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之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發放,均以元為計算單位,依上開規定計算後總金額,有不滿1 元之小數點時,均採無條件進位方式,以1 元計。另依規定核算之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總金額遇有不滿1 元之小數點,亦採相同方式辦理。

附註:公務人員之遺族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 年7 月1 日施行後,依該法辦理者,分別改稱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