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一般規定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辦理退休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0962747745號令
內容:

       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退休,應本勞動基準法第84 條規定意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5 條)規定辦理,不得選擇適用其他退休撫卹之規定。本部84 年9 月6 日84 台中特四字第1190656 號函及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至於本令發布前已辦理退休及原已依本部84 年相關函釋,選擇各事業機構退撫制度者,不得再行變更。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