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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會雇員之退職、撫卹、資遣案件之核定權責機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2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7月2日部退四字第093238825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為落實法規鬆綁及擴大授權原則,有關鄉鎮市公所雇員之退職及撫卹案件,前經本部88 年10 月29 日88 台特三字第1816761 號函同意授權由各僱用機關自行核定;又鄉鎮市公所雇員之資遣案,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8 年10 月6 日88 局給字第024862 號函同意授權。茲依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2 點規定,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且考量各鄉鎮市公所雇員退職、撫卹、資遣案件已授權由僱用機關核定,鄉鎮市民代表會雇員既由各代表會自行僱用,因此,其退休及撫卹案件,同意授權由各僱用機關自行核定;另其資遣案件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