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1月1日部退三字第0993257299號書函
內容:
退休人員再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之國際組織,若非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 條第1 項第3 款(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之範疇,則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該組織職務者,即應回歸適用退休法第23 條第1 項第2 款(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規定予以判斷;亦即退休人員於再任是類國際組織職務時,僅須由政府部分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即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附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規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屬應停發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爰上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所定「從事全職工作」之要件,現已不再適用,故以所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