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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績、業績、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7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74348797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 條第1 項、其施行細則第109 條第2 項等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略以,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含政府原始捐助(贈)及累計捐助(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政府轉(再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或「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私立學校」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上述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的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的合計數,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所稱其他名義給與,是指浮動性報酬(如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以及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以外之給與。因此,退休再任人員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規範對象,端視其支領報酬的性質,是否屬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或「浮動性報酬以外」之給與,且每月實際合計所領金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定。至於上述浮動性報酬,均不予列計。

二、依前述規定,獎金原則上係屬浮動性報酬性質,不須納入計算為每月支領薪酬總額,但如以獎金名義,遂行實發薪酬之每月所得者,則應納入計算。至於年終獎金、考績、業績獎金及績效獎金是否計列每月支領薪酬總額,以及已於應聘時已談好的年終或考績金額是否屬於固定領取的問題,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再任的單位依前述規定,覈實認定上述獎金是否屬於「浮動性報酬」;若經該單位認定確屬於「浮動性報酬」,則不須納入每月支領之薪酬總額計算;反之,若認定屬於固定或經常領取之「浮動性報酬以外之給與」者,依前述規定,則需計入每月支領薪酬總額範圍;其支領每月薪酬總額如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應依前述退撫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