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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任臺北市立關渡醫院,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3月9日部退二字第100331557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91 年5 月28 日衛署醫字第0910034773號函略以,公立醫療機構委託民間辦理或公設民營機關(構),在設計理念上著重於「經營權」之委託民間辦理,其人員係由其自行進用並非公務人員。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現為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臺北榮總)係公立醫療機構,其所需經費由「醫療作業基金」支應,該基金亦屬政府預算之範疇;爰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臺北榮總受託經營之臺北市立關渡醫院職務,如所任職務係屬全職性工作,且所支領之工作報酬係由上開基金支給,即應依100 年1 月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 條第1 項第2 款(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

附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規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屬應停發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爰上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所定「從事全職工作」之要件,現已不再適用,故以所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