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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村里長職務,是否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3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0331251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100 年1 月7 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226 號令規定略以: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100 年1 月1 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 條第1 項第2 款(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第1 項第2 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上開所稱職務,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係以支領報酬為認定要件之一。準此,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上開職務而未支領報酬者,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但所稱「未支領報酬」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均屬之。二、退休人員自願選擇不支領俸給(報酬)或受僱用雙方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證明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名目(例如出席費、生活津貼等)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但因職務所需且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二、地方制度法第61 條第3 項雖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惟目前村(里)長每月所支領數萬元金額,是否係以其他名目達成支領報酬之本意,宜由貴部(內政部)本於法制原意認定之;如經認定非屬變相支領薪酬,即非上開退休法令之限制範圍。

附註:內政部100 年4 月7 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31823 號函略以,村里長每月所領事務補助費45000 元之用途係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非屬變相支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