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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約聘僱人員、工友、臨時人員、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等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5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7450512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 條及第70 條第3 項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自再任之日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二、至於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職務(如約聘僱人員、工友、臨時人員、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等),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標準以下,以繼續支領月退休金一節,茲以約僱人員為例,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 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件(二)。」準此,依各種法令規定進用之人員,如已明定其薪資標準,應依規定支領薪資報酬。爰退休人員再任上開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之疑義,因涉上開職務之支薪規定適用問題,請向權責主管機關確認可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退撫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