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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任「臺布職訓合作計畫」派駐布吉納法索之技術專家,應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2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0331096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臺布職訓合作計畫」派駐布吉納法索之技術專家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 條)規定,應以「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為認定標準。又是類人員如確以「志工」方式派駐布國,且僅支領由布國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津貼,自毋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附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規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屬應停發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爰上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所定「從事全職工作」之要件,現已不再適用,故以所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