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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任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第2款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6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0339741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現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係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之民營性質醫院。爰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職務,且所支薪資亦非由公庫支給,尚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