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再任規定事項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退休人員再任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之職務者,應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 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指該團體或個人僅以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為業務範圍;至若該團體或個人之業務範圍包含承攬其他非政府機關(構)業務,則非屬上開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

二、各退撫給與發放機關對於支(兼)領月退休人員再任前開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者,應依前開規定覈實查核該團體或個人所承攬之業務情形,並據以辦理所屬退休人員再任之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利息等事宜。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