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2月4日部退五字第1043931654號書函
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 條)規定略以:退休法第23 條第1 項第2款(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二)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工作。前開規定不限機關(構)或組織型態為何,凡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
二、臺北市景美托嬰中心部分人力(含護理人員)之薪資係來自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中心護理人員職務者,若其薪資來源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含部分或全額),且係實際從事全職性工作者,則應依退休法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附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規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屬應停發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爰上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所定「從事全職工作」之要件,現已不再適用,故以所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