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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經衛生福利部其他部立醫院進用,全時段支援並執業登記於「已公告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且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8條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6月11日部退三字第109494253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4條規定,退休(職)公務人員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排除適用退撫法第77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其所領每月薪資總額如有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可不受停發月退休<職>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限制);所稱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方案或計劃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並由本部彙整公告之。
二、本部108 年4 月11 日部退三字第1084744354 號書函略以,退休(職)公務人員再任前開已公告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並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即屬前開退撫法第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4 條規定,得排除適用退撫法第77 條所定每月薪酬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規定,於再任該職務期間無須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基此,其法規適用及界定範圍係以「公立醫療機關(構)」為主體;至於所定「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僅以任職於所公告之「公立醫療機關(構)醫療照護職務」為已足。
三、經本部公告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如由衛生福利部其他部立醫院依「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長期醫療支援補助原則」進用退休(職)公務人員,全時段支援並執業登記於該經公告之公立醫療機關(構),且確係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其因支援上開職務所支領之薪酬,得認定屬退撫法第78 條規範範疇,而得以排除適用退撫法第77 條所定每月薪資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