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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務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停止審判程序者,得否申請退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19條及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8月30日部退三字第091217491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89 年10 月3 日(89)臺會調字第02832號函釋:「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 條(現為第8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現為審理中),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現為退休、退伍)。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亦同。』所謂『審議中』係指案件繫屬於本會之日起,至本會終局議決(現為判決)之日止。被付懲戒人因案移付懲戒,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現為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既未經終局議決,參諸上開說明,自不得申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