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3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84773889號令
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9 條第3 項第1 款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同法第79 條第5 項及第80 條規定,於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退休或資遣者,亦適用之。另公務人員曾依原退休法第24 條之1 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依退撫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公務人員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退撫法第15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