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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公務人員退休所領之失能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9月16日85台特一字第135918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時所領有之全殘廢(現為失能)或半殘廢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須視其同時所領之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以及其確定成殘(現為永久失能)之日期是否係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之前而定;亦即是公務人員如可將公保養老給付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且其確定成殘日期係在84 年6 月30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之前者,其於退休所領有之公保全殘廢或半殘廢給付,得併同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