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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請領之補償金,不得比照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月4日85台中特二字第123849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補償金係補償而非補發,且不等同於一次退休金。又補償金之發給係針對59 年7 月2 日以後退休,具有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任職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其於辦理退休時因未依法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之應發給數額,政府鑑於財政支付能力及多方考量而特別給予此等人員之補償,是以,該補償金並非屬一次退休金之內涵,自不得依據上開規定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