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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於退休時,曾領有之勳章、獎章所加發之退休金,得否辦理優惠存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9月6日86台特二字第149984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警察人員依84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如選擇支領或兼領一次退休金,其警察獎章所加發之退休金,實務上均同意併入「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

二、至於警察人員凡於84 年7 月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依警察獎章條例第1 條第1 款至第9 款之規定,領有之「警察獎章」,其加發之退休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至於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依警察獎章條例第1 條第10 款規定,領有「警察獎章」所加發之退休金,則依其請領警察獎章連續任職屬舊制部分之年資占其連續任職年資之比例,併入依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