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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時,領取之一次退休金,扣繳所得稅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補充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
二、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3月26日部退二字第091212518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87 年6 月20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8 條第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 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是以,公(政)務人員領取之各項退休(職)所得,如依所得稅法第14 條計算後需繳交所得稅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退休(職)金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惟因公(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職)金尚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為避免因就源扣取稅款後,導致支領人優惠存款本金減少,影響其權益,行政院爰於88 年6 月14 日以台88 院人政秘字第230200 號函規定略以,有關給付退職所得行政作業配合調整為於給付時,由支給機關先行去函通知支領人請於10日內依法先將應繳納之所得稅款交予支給機關,以便向稅捐機關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則由支給機關逕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源代扣取所得稅款後給付,為爭取時效,各支給機關承辦人應先行以電話聯繫說明,以兼顧法規及當事人權益。

二、茲以目前公(政)務人員領取之退休(職)金所得稅計算與扣繳作業,係由各發給機關或服務機關自行辦理,基於維護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權益之考量,有關公務人員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時,其所得稅扣繳之作業方式,仍宜參照前開行政院台88 院人政秘字第230200 號函規定辦理。領取月退休(職)金者,如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9 類規定達扣繳標準時,則由各發給機關或服務機關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源代扣取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