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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暨所屬各關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退休所領一次退休金暨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4年12月18日84台中特二字第121694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本部64 年7 月1 日64 台為特三字第20651 號函釋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所領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應具備以下條件:(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核准退休人員;(二)依行政院發布「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俸額者為限。是以,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暨所屬各關)留用人員之待遇類型雖已依上開待遇支給辦法規定之俸額標準表支薪,惟其退休係由關稅總局(現為關務署)自行比照退休法辦理退休,而非依退休法核准退休,因與上開本部函釋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未盡相符;且為避免引起其他機關留用人員之援引比照,確實無法同意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