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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任人員已依規定繳回(或原應領而未領)合於辦理優惠存款之養老給付,於重行退休時不符辦理優惠存款者,得於原繳回額度內回復辦理優惠存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2月30日88台特一字第18421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退休人員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已依法再任,並繳回(含原應領而未領)合於辦理優存之養老給付者,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後再依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請領養老給付時,如不符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者,其原領養老給付,本部同意於原繳回額度內回復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