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3月10日部退四字第092222148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於65 年9 月至71 年11 月曾任臺灣省畜產試驗所及該所恆春分所技正、技正兼系主任、技正兼恆春分所長、副研究員兼分所長等職務,其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3 年9 月20 日改制時,曾支領20 個基數(10 年1 個月)之退休金差額,且自71 年11 月至84 年6 月皆領有中美基金待遇差額,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2 條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 點(現為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 條)規定,某甲自65 年9 月至71 年11 月間任職年資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