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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居住,其原儲存之優惠存款應由當事人親自辦理續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9條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5月10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97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4 年而未設有戶籍者,應視其係於90 年2 月19 日前或20 日後逾4 年,以斷定其是否仍保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如係於90 年2 月19 日前已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滿4 年者,縱未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亦已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如係90 年2 月20 日後始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滿4 年者,如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則仍保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準此,退休公務人員如於90 年2 月19 日前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4 年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 條第1 項規定改領一次退休金者,以及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上述三類人員均已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由於兩岸條例並未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領受政府給與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因此,其在臺灣地區原儲存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自無法辦理續存;至退休公務人員如於90 年2 月20 日後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滿4年者,如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則仍保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其在臺灣地區原儲存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仍得辦理續存。

二、由於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託書並未包含退休公務人員行蹤之查證,亦無法證明其身分是否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為避免衍生退休公務人員於90 年2 月19 日前已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滿4 年,或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已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得繼續辦理優惠存款者,仍委託在臺親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情事,本部87 台特三字第1649970 號書函規定修正為退休公務人員如赴大陸地區者,其原儲存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到期時,應視其優惠儲存為1 年期或2 年期,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證件親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