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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於優惠存款金額遭法院扣押而未解繳前,主動解約提取優惠存款金額者,不得申請恢復優惠儲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1月29日部退二字第104392887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須符合「於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因遭法院扣押解繳而自優惠存款帳戶提取解約」之要件,始得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10 條(現為第12 條)第2 項規定申請恢復優惠儲存。據此,退休公務人員如於法院扣押優惠存款金額而未解繳前,自行辦理優惠存款帳戶(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項下之優惠儲蓄存款)結清手續,致其遭法院扣押款項已由優惠存款帳戶轉入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嗣臺灣銀行始接獲法院移轉命令而將該扣押款項辦理解繳者,以該筆遭解繳之金額並非在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自優惠存款帳戶提取(亦即當事人已自行解約提取並註銷優惠存款帳戶),自無法依優存辦法第10 條第2 項規定,申請恢復優惠存款。